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651号)

时间:2017-03-03 13:32:09 来源:江苏品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1.1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至1.5分钱。

    1.2将燃煤发电企业脱硝电价补偿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至1分钱。

    1.3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mg/m3(重点地区低于20mg/m3),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除尘成本予以适当支持,电价补偿标准为每千瓦时0.2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