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光伏发电用地有关事项的函》 (国土资规[2016]1638号)

时间:2017-03-03 13:17:38 来源:江苏品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文件指出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对于之前已经使用农地建设的“农光结合”、“渔光一体”光伏发电项目,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跟踪监测,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