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明确,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以“农业大棚”或“渔光一体”形式建设的光伏项目,属光伏产业与农业、养殖业相结合的项目,对此类项目的用地管理问题,有关部门正在开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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